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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签约文艺评论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山东艺术网 更新时间:2015-02-17 13: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文艺评论在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将建立并实施签约文艺评论家制度。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联、省作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更好地引导文艺创作生产,宣传推介我省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文艺评论家队伍,提高我省文艺评论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文艺工作品牌,经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作家协会研究确定,建立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制度。 第二条 签约文艺评论家包括“签约文学评论家”和“签约艺术评论家”,每批签约文艺评论家由10名“签约文学评论家”和20名“签约艺术评论家”组成,统称为“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 第三条 每一批签约文艺评论家聘任期限为3年,到期自然解聘。如在聘任期内工作成绩突出,并符合签约文艺评论家年龄要求者,可申请续聘。签约文艺评论家连续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申报签约文艺评论家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正确导向,学术态度严肃,具有较深厚的文学艺术理论基础、学术素养、评论功底和一定社会影响。 (二)文学艺术评论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评论奖项; 2.文艺评论作品多次被全国重要选刊转载或者被重要选本选入; 3.在全国重要社科、文学艺术期刊发表文艺评论作品数量较多或者在重要出版社出版过影响较大的文艺评论作品。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山东省户籍。 第五条 签约文艺评论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面向省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凡符合条件的文艺评论家均可申报。 (二)申报途径:各市(包括驻地高校)、有关企业符合条件的文艺评论家,通过各市和有关企业文联、作协分别向省文联、省作协报送申报材料;省直宣传文化系统部门单位、驻济有关高校的文艺评论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省文联、省作协报送申报材料。艺术评论类申报材料报送省文联创研室,文学评论类申报材料报送省作协创联部,省文联创研室和省作协创联部负责申报材料的登记汇总。 (三)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申报表。 2.本人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发表和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全部文学艺术评论作品目录。 3.5部(篇)以上代表性文艺评论作品原件。 4.获奖、转载证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四)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文艺评论作品进行认真审读评议,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拟聘任签约文艺评论家人选,经向社会公示后,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文联、省作协研究确定。 (五)签约文艺评论家须分别与省文联、省作协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六条 签约期间,签约文艺评论家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我省文艺创作生产实践、文艺现象、文艺思潮和作家、艺术家研究确定重点选题,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等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艺评论和研究任务。二是结合我省年度重点文艺宣传工作和《大众日报》文艺评论专栏约稿,完成交付的文艺评论任务。三是参与省里组织的重要文艺活动,关注山东文艺发展最新动态,提出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签约文艺评论家工作补贴等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所有签约文艺评论家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补贴,同时根据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考核情况分等次给予奖励。 第八条 签约期间,签约文艺评论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再付给专家咨询费用。 第九条 考核办法 (一)签约文艺评论家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每年度末集中提供当年发表的符合工作任务要求的全部文艺评论作品目录、样本以及正式出版的文艺评论著作。 (二)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每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签约文艺评论家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补贴奖励政策。签约文艺评论家的日常联络和考核管理工作在省委宣传部指导下,具体委托省文联和省作协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落实。 (三)如发现签约文艺评论家存在违反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违犯国家法律情况,或不能按时完成签约任务,或文艺评论成果有抄袭、侵权、剽窃等情况,取消签约文艺评论家资格并追回所发补贴及奖励。 第十条 省文联、省作协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签约文学评论家”和“签约艺术评论家”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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