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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电影家协会

作者:烟台文艺网 更新时间:2019-07-18 17:17

 

烟台市电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电影家协会(简称“烟台市影协”),是由各县市区影协、全市行业影协和全市电影艺术家、电影创作工作者、电影拍摄工作者、电影放映工作者、电影教育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第二条 烟台市影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团结全市电影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发展电影艺术事业和电影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烟台市影协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行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的职责,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第四条 烟台市影协是烟台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电影家协会和山东省电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第五条 烟台市影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烟台市文联的领导和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烟台市电影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YanTai film Association”,缩写为“YTF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烟台市影协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究、学术评论、人才培训、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烟台市影协引导烟台市电影工作者大力培育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的电影工作者和电影作品,发现、培养电影人才。第九条 烟台市影协积极组织会员观摩国内外优秀影片,以提高会员的欣赏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他们的艺术素养。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和培养电影方面尤其是编剧方面的专业人才,发现有一定基础的电影文学剧本负责向电影制片厂推荐。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有关电影艺术,技术和发行放映方面的理论研讨活动,鼓励电影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创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特色的优秀电影作品。第十二条 团结我市广大电影工作者,同心同德,为发展和繁荣我市的电影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烟台市影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影协、市级产业行业协会,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二)凡从事电影艺术、技术、宣传、评论、发行、放映等领域电影工作者有一定成就;(三)经两名烟台市电影家协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四)由两名烟台市电影家协会理事推荐;(五)凡申请加入省影协和中国影协由本会推荐的,必须是本会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作品及参加相关活动的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二)须由所在县市区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或市影协理事推荐;(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影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烟台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补和罢免理事;;(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开展日常工作。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一)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二)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总结年度工作;(四)聘任名誉主席、顾问;(五)领导秘书处工作。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影协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烟台市影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任期5年。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烟台市电影家协会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代表本会决定对外交流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其职权是:(一)贯彻执行章程和主席团决议;(二)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统一联络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工作;第三十七条 监事是监督岗位,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协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3)应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4)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职责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影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报主管部门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烟台市电影家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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